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水根。
委托代理人:王纪根。
被告:赵引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引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卫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柳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