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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81号

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被执行人张东霞,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清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案情复杂正在协调中,故不能按时结案。应中止本案执行。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清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甲双

审判员  刘庆和

审判员  林书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