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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15号

卢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不识字,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干部。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干部。被执行人王某丙,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工。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08号卢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调处卢某某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继承王某某遗产17500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28312元,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给付31500元,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卢课课负担。执行中,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从陇县人大常委会依法领取了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31812元,并于2012年12月22日将执行标的315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其余312元退还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红芳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