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再终字第0020号申请再审人周正海(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周正海因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常民诉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苏民诉申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作出(2013)武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认为因原告不是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裁定对周正海的起诉,不予受理。周正海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常民诉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过程中,周正海称,其是拆迁房屋的户主,湖塘镇政府采取欺诈的手段胁迫签订拆迁协议。周正海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周正海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湖塘政府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下签订的,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根据规定,周正海之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应予受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常民诉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审 判 长 费 亮
代理
审判员 沈超彦
代理
审判员 吴荣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