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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88号

曾武维与王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武维,王化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88号原告曾武维,男,生于1971年5月30日,汉族,个体户,住古蔺县。被告王化举,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武维与被告王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武维于2012年12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武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武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武维负担。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昊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