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年郸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陈德文,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王玉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文与被告王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文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文以原、被告双双已庭外和解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