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77号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军。委托代理人汤志刚。被告杭州三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