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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

艾春良与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艾春良;欧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艾春良,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欧建,男,成年人,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春良与被告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春良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春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春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艾春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