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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80号

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龚兴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龚兴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法定代表人李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守元,男,1946年3月12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龚兴侠,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兴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