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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二初字第281号

徐春芳诉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春芳,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徐春芳,男,1965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董事长。

原告徐春芳与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