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徐春芳,男,1965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董事长。
原告徐春芳与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江龙 来自:
徐春芳诉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徐春芳,男,1965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董事长。
原告徐春芳与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