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熊松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德禄。被告绍兴王冠纺织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松林与被告绍兴王冠纺织地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良
代理
审判员 颜 丰
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