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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01号

刘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孟某,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旭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