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孟某,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旭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