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兖州市大统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瑞通高分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兖州市大统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通高分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