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336号
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委托代理人:屠洁扬。
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
被告:浙江嘉善汇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煜东。
被告:吴永忠。
被告:丁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浙江永昊造纸有限公司、浙江嘉善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吴永忠、丁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