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鱼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龙昌被执行人金乡县二轻批发站本院在执行马龙昌与金香县二轻批发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自:
马龙昌与金乡县二轻批发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鱼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龙昌被执行人金乡县二轻批发站本院在执行马龙昌与金香县二轻批发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