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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182号

李七定与辛海军、李惠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七定,辛海军,李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李七定。委托代理人杨雪宁。被告辛海军。被告李惠霞。

原告李七定诉被告辛海军、李惠霞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七定,被告李惠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建房、治病向原告分次借款共计31500元,一直未予归还,后被告李惠霞、辛海军由于夫妻关系不和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欠借款31500元。被告辛海军未到庭,无答辩。被告李惠霞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七定与被告李惠霞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惠霞与被告辛海军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8月21日至2009年期间,两被告因建房、治病向原告借有债务一直未付。2011年6月,被告李惠霞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辛海军离婚,我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辛海军与李惠霞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7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证明借款事实;2、(2011)长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惠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辛海军在本院庭前谈话中表示(2011)长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判定2012年4月原告通过刘厂已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115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31500元债务不予认可。因被告辛海军未到庭,本案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惠霞与被告辛海军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建房、治病分别于2005年8月21日、2008年5月15日向原告李七定借款共计11500元之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欠条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相佐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借款20000元之事实,在我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中就该此借款二被告均认可向原告借款5000元,其余系用就门窗折抵,在本次诉讼中,被告李惠霞承认该借款20000元为现金,与本院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相悖,故原告所主张的该借款本院对5000元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辛海军李惠霞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李七定借款165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辛海军承担299元,被告李惠霞承担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养民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