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11号
原告: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牛塘镇湖滨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7元,由原告宁波埃利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广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