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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868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立涛,户长海,徐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邢立涛被执行人户长海被执行人徐雷芳邢立涛申请执行户长海、徐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立涛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0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户长海、徐雷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立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户长海、徐雷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8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户长海、徐雷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立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