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427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一,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