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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427号

陈红娟诉赵建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427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一,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