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
原告:俞惠琴。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胡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惠琴诉被告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惠琴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0元,由原告俞惠琴负担。
审 判 长 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吕若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