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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

俞惠琴与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惠琴;胡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

原告:俞惠琴。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胡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惠琴诉被告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惠琴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0元,由原告俞惠琴负担。

审 判 长  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吕若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