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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1626号

王允安与王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允安,王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王允安,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徐常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思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允安诉被告王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允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王思海提出答辩意见,坚持认为未实际收到借款,现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安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允安负担。

审 判 长  董继金

审 判 员  刘策宇

人民陪审员  高西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