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王允安,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徐常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思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允安诉被告王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允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王思海提出答辩意见,坚持认为未实际收到借款,现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安撤回对被告王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允安负担。
审 判 长 董继金
审 判 员 刘策宇
人民陪审员 高西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