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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19号

徐某1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1,谭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19号

原告:徐某1,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谭某,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1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开始各自生活。直至生育儿子徐某2(××××年××月××日出生),原告本以为儿子的出生会改善原、被告的紧张关系,但被告对原告、儿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从原告怀孕到儿子出生都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甚至在外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认为夫妻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徐某2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被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徐某2。4、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一份,证明2010年5月7日,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广场××座××楼××室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徐某1名下。

被告谭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徐某2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夫妻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广场××座××楼××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徐某2(××××年××月××日出生)。2010年5月7日,夫妻共同购买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广场××座××楼××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夫妻产生矛盾。

原告认为夫妻已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1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徐某2(2012年10月26日出生)归原告徐某1抚养,由原告徐某1承担抚养费;

三、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华富广场四座二十九楼A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归原告徐某1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1自愿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