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扬邗民初字第1606号

乔宇与刘建春,何建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某,刘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满华

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

人民陪审员  朱建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