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满华
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
人民陪审员 朱建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