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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29号

宋玉祥与汪齐兵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玉祥,汪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齐兵,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齐兵名下,位于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B区综合楼2-2804室(房地权证为31××93)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