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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293号

梁细权与佛山人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细权,佛山人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梁细权,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麦丹丹、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人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工业园北湖二路芦塘三雅新村侧比家美公寓一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刘仁会。被告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22号501房。法定代表人刘仁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细权于2012年12月20日以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细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530.66元,因未实施财产保全,在原告收到本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