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陶山镇荆谷苏山村被害人吴某的在建新房处,将该新房一楼的一扇别墅型大门拆下后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门价值人民币7400元。2、2012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马下村瑞安市阳光之家安置帮教基地管理房,将该房一楼的两扇铝合金大门拆下后盗走。经估价,被盗大门共价值人民币3073元。3、201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霞岙村办公楼边公园内的布告栏处,将该布告栏上的七扇铝合金窗户拆下后盗走。经估价,被盗窗户价值人民币181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董某、洪某、谢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螺丝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退赔,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