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6365552-0。负责人张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照钦,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莲,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