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龙刑初字第1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1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2)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万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罗梅大道22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经鉴定,黄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0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 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