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李某。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武庆才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