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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578号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李某。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武庆才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