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锋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发音。两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乐安。
委托代理人:洪澍。
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