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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1340号

朱乐安与张锋锋、张发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锋锋,张发音,朱乐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锋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发音。两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乐安。

委托代理人:洪澍。

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上诉人张锋锋、张发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