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寿玲珍。
委托代理人:金虎良、张建飞。
被
申请人:章蕾。
被
申请人:朱铮杰。
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宏花园3幢2单元602室住房,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寿玲珍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章蕾、朱铮杰所有的座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宏花园3幢2单元602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去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