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94号
原告: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雄。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
委托代理人:孔王平。
被告:杨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