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衢开商初字第650号
原告:汪水富。
被告:邹新明。
被告:王双生。
原告汪水富与被告邹新明、王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富撤回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汪水富负担。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
汪水富与邹新明、王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衢开商初字第650号
原告:汪水富。
被告:邹新明。
被告:王双生。
原告汪水富与被告邹新明、王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富撤回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汪水富负担。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