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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开商初字第650号

汪水富与邹新明、王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水富,邹新明,王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衢开商初字第650号

原告:汪水富。

被告:邹新明。

被告:王双生。

原告汪水富与被告邹新明、王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富撤回对被告邹新明、王双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汪水富负担。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