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XXX。
原告:俞甦琴。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顾嘉运。
被告:杭州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
委托代理人:陈君。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俞甦琴诉被告杭州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俞甦琴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俞甦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XXX、俞甦琴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