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表示已申请撤诉,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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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表示已申请撤诉,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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