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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611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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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表示已申请撤诉,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