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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行初字第46号

俞永根与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根,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绍行初字第46号原告俞永根。委托代理人俞国斌。委托代理人李吏民。被告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王张泉。委托代理人何建航。委托代理人金尧荣。第三人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强。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

原告俞永根不服被告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发改行政批复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永根及委托代理人俞国斌、李吏民,被告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建航、金尧荣以及第三人两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13日,被告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迎福安置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绍发改投(2012)114号)(以下简称“《批复》”)。根据绍发改(2012)14号文件精神,对第三人两湖公司提出的关于迎福安置小区项目原则同意实施。项目选址:项目位于绍兴县齐贤镇,需征地8.2275公顷。项目主要内容及相关指标:迎福安置小区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12幢安置房。总用地面积8227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744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8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05,建筑密度为15.44%,绿地率为30%。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投资估算95000万元。所需资金银行贷款57000万元,自筹38000万元。望据此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

原告俞永根诉称:原告在绍兴县齐贤镇迎驾桥村珠二有合法房产。齐贤镇人民政府宣称对原告房屋所属地块进行拆迁,但未向原告出示征地相关法律手续。为核实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原告房屋所属地块拆迁进行建设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被告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公开了被告作出的《批复》。

原告不服该《批复》,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该委对《批复》予以维持。被告在作出《批复》时,未征求原告意见,也未通知原告进行听证。被告在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直接立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程序与实体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批复》。

被告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辩称:被告作出《批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第三人两湖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绍兴县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及要求审批迎福安置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等材料。经审查,审批项目属于绍兴县2012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第三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被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规定,对第三人的报告予以批复。被告审批的项目不属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故原告认为《批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程序和实体均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批复》未涉及拆迁行为,原告与《批复》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批复》,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两湖公司述称: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善、齐备,被告依法作出的《批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虽在绍兴县齐贤镇珠二村有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但《批复》系针对第三人两湖公司关于迎福安置小区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行为,该行为不必然导致迎福安置小区项目付诸实施,也不是征地拆迁行为本身。《批复》涉及的迎福安置小区项目能否最终实施还依赖于后续的一系列如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是否完成。因此,《批复》并没有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与《批复》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永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俞江忠

审判员  雷红莉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