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吴启祥。
委托代理人:丁顺志。
被告:汪水田。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祥诉被告汪水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5元,减半收取3582.50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雪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