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吾幸桃。
委托代理人:程敏。
被告:廖蓬玉。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告廖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