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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2051号

郑湖滨与郑万春、陈美钗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湖滨,郑万春,陈美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郑湖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传黄。被告郑万春。被告陈美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湖滨与被告郑万春、陈美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湖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湖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湖滨负担。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