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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刑终字第167号

马某某犯二审刑事裁定书(3)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受贿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邯郸县代召乡团委副书记,捕前住邯郸市滏东南大街193号明珠花园B区******号。2011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县看守所。辩护人武铁,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亚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邯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以原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定性错误,犯罪数额偏高,其具有立功情节需核实,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

审判员  伊贤颂

代理

审判员  闫 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