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639号
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巧文。
委托代理人:赵贵华。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
被告:徐彩群,
委托代理人:汪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与被告徐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彩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