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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3号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尚仙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尚仙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宋君。

被告:尚仙兰。

委托代理人:卢吕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审 判 员  牟 丹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