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湖北富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梁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朝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湖北富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10400052/24565399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3893.92元,出票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湖北中徽物流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7月27日,到期日期:2012年10月2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富华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湖北富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审 判 员 刘 伟 英
代理
审判员 廖 泰 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