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破字第00001号2012年1月9日,申请人武汉伊人潮形体科技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伊人潮形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根据债权人会议核实,武汉伊人潮形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717,848元,应清偿的债务总额为34,762,884.07元。
本院认为:武汉伊人潮形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武汉伊人潮形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俞海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