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159号原告张振华。被告宗远周。本院在审理张振华与宗远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振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全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