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淼飞。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曹苏娟。
原告张淼飞诉被告曹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淼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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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飞与曹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淼飞。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曹苏娟。
原告张淼飞诉被告曹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淼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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