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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7号

张淼飞与曹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淼飞,曹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淼飞。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曹苏娟。

原告张淼飞诉被告曹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淼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