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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刑初字第781号

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2-0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某乙,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程某,男,1950年5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2)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诉请,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程某赔偿其医疗费28400.67元、误工费5608.96元、护理费4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庭审中提供了病历卡、医药费等证据。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所指控其用石头打伤黄某乙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打伤黄某乙是有罪的,愿意赔偿其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在浦江县浦南街道八村樟山头二区76-6号附近处因日常琐事与同村村民黄某乙发生纠纷并打架。被告人程某用一块捡来的石头将黄某乙头面部多处砸伤。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谭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门诊病历复印件,浦公物鉴(伤)字(2012)3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石头一块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身份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伤后,经浦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共支付医疗费28400.67元,住院期间予以护理,出院后需要休息二个月。据此原告人黄某乙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8400.67元,误工费5608.96元(误工时间112天,按每天50.08元计),护理费4160元(护理时间52天,按每天80元计),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按每天30元计),交通费1040元(按每天20元计),合计人民币40769.63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提交的病历卡、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其中合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二、由被告人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769.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汝宵

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

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