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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二金初字第00005号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领军、赵改云、王栓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领军,赵改云,王栓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马民二金初字第00005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保伸,该单位员工。被告王领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被告赵改云,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栓牢,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马村农信联社)诉被告王领军、赵改云、王栓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于2013年11月6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原告马村农信联社,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21日分别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王栓牢、王领军、赵改云。经调解未果,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保伸、被告王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改云、王栓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村农信联社诉称,2010年12月9日,被告王领军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月利率9.3‰,2011年12月9日到期),并由赵改云、王栓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被告王领军在原告处取走现金5000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和2012年2月28日分别归还本金5000元及10000元,剩下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本金35000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13年9月30日利息),2013年9月30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清偿完毕。2、要求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领军未进行答辩。被告赵改云、王栓牢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原告马村农信联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0年12月9日借款借据一份;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王领军借款的时间、金额及利息的计算和被告赵改云、王栓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被告王领军质证后,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自己于一个月前还了3000元。原告马村农信联社称,被告王领军一个月前确实还了3000元。被告王领军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领军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也能证明被告赵改云、王栓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存在,与本案均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12月9日,被告王领军在原告马村农信联社处贷款50000元(月利率9.3‰,2011年12月9日到期)并由赵改云、王栓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被告王领军在原告处取走现金5000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和2012年2月28日分别归还本金5000元及10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拒不还款,因此纠纷成诉。原告起诉后,被告王领军又归还原告3000元。另查明,2012年3月31日前的利息被告已结清。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领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对此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赵改云、王栓牢对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2000元及利息(2012年4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赵改云、王栓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4元,由被告王领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王月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安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