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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商初字第642号

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与吕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吕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642号

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巧文。

委托代理人:赵贵华。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

被告:吕国华,

委托代理人:汪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与被告吕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国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