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光路51号金色家园信合二楼。法定代表人郑仕铭,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书支付欠款2320000元、违约金111801.3元、诉讼费29558元、保全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32818.3元元(其中包含执行费27064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